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与缺席无罪判决
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上诉后因病死亡。人没了,案子还怎么审?检察院说应当终止审理,一审判决就此生效。法院:证据不足,必须判无罪。
丁某莲原系泸州市某民办学校举办人。2010年5月,丁某莲与陈某民签订协议,将学校举办人变更为陈某民。同年7月,双方签订《学校承包合同》,约定由丁某莲承包经营学校,期限三年,自负盈亏。承包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办理移交,未清算承包期间的投入和债权债务,丁某莲继续以校长身份实际经营学校,直至2020年9月被法院强制执行带离校园。2020年秋季,丁某莲收取学费114万余元。陈某民报案,侦查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江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丁某莲丧失合法经营权,私自收取学费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丁某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丁某莲于2023年4月26日因病死亡。检察院主张应当终止审理。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终止审理,而是缺席审理,于2023年作出(2023)川05刑终132号刑事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丁某莲无罪。
本案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3-1-226-001),二审法院为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的理由是:丁某莲在承包期限届满、已丧失合法经营权的情况下,利用担任校长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学费11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泸州中院无罪裁判认为,承包经营关系未经法定程序终止,双方也未对承包期间的投入、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学校实际上仍由丁某莲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在此基础法律关系之下,不能直接推断丁某莲收取学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丁某莲公开对外收取学费,面向学生正常招生收费,不存在秘密窃取、隐瞒截留的手段,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无罪核心: 实体上,承包关系没清算,学费归属是民事待决事项,不能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程序上,也不能让一审有罪判决因为被告人死亡就“悬着”,既没维持也没撤销,法律效果上等于默认了有罪。终止审理不是有罪判决的避风港。证据不够,人死了也要判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死亡,一般应当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本案中,控方证明不了“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就不能定罪。一审判决撤销,二审直接改判无罪。一审已经判了有罪,人一死就终止审理,有罪判决等于被程序“挂起来”,这不符合未经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办案启示:职务侵占罪在承包、挂靠、合伙等经营形态中,必须先查清前置民事法律关系,权属和清算状态没定,就不能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程序上,被告人死亡不等于案件自动归零,证据不足的,照样要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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