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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茶楼收取正常包厢费,为何不构成赌博罪?

时间:2026-10-31 09:32阅读:
合伙经营茶楼收取正常包厢费,为何不构成赌博罪?合伙经营茶楼,按正常标准收取包厢费和茶水费,对他人利用茶楼商议赌博事宜事先不知情、事后未参与分利,一审被判赌博罪,

合伙经营茶楼收取正常包厢费,为何不构成赌博罪?

合伙经营茶楼,按正常标准收取包厢费和茶水费,对他人利用茶楼商议赌博事宜事先不知情、事后未参与分利,一审被判赌博罪,二审为何改判无罪?如果经营者仅收取正常场所服务费用,对赌博活动缺乏主观认知和参与,这种行为还能认定为赌博罪吗? 梁某秋案给出了答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许某、潘某强等赌博罪案”(参照案例:(2019)新30刑终82号)相关裁判要旨明确:为赌博提供场地,但仅收取正常的包厢费和茶水费,对他人商议赌博事宜事先不知情,未参与分利,主观上不具有聚众赌博犯意的,依法不以赌博罪论处。

合伙经营茶楼收取正常包厢费,为何不构成赌博罪?(图1)

根据以上裁判要旨来看,收取正常场地费用与赌博罪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一是梁某秋只是收取正常的包厢费和茶水费,收费标准与茶楼正常经营一致,并非按赌资比例抽头渔利。二是梁某秋对许某、潘某强、马某庆商议赌博事宜事先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聚众赌博的犯意。 三是梁某秋事后虽知情,但未参与分利,客观上未实施聚众赌博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何认定赌博罪中“聚众赌博的犯意”? 赌博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聚众赌博的犯意,客观上实施组织、召集他人赌博的行为。经营者仅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对他人利用场所从事赌博活动事先不知情、事后未参与分利的,因缺乏聚众赌博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不能仅以场所内发生了赌博活动,即推定经营者具有赌博犯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九条规定,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

实务警示: 办理茶楼、棋牌室涉赌案件,应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抽头渔利、对赌博活动是否知情并参与。仅收取正常服务费、无聚众赌博犯意的,不以赌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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