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800万托人“跑关系”反被骗,骗子判了无期,为什么这笔钱一分都拿不回来?
钱被骗了,骗子也判了,追缴的赃款为什么不还给被骗的人?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3-1-222-00)【黄某华诈骗案】给出了答案。
2011年,经营企业的刘某清认识了黄某华。黄某华说自己是领导秘书,有人脉,能帮刘某清把企业做大。之后不断编理由,说要买古董送领导亲属、帮自己晋升,承诺事后把刘某清扶持成“红顶商人”。刘某清信了,先后转了5800万元。钱没用来打点任何人,全被黄某华拿去买房、理财、消费。2012年刘某清发现不对,追讨无果,报警。
2024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诈骗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涉案财物及孳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骗子判了,钱也追了,为什么不返还给刘某清?
问题出在《刑法》第六十四条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这几个字上。这条规定,违法所得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法律保护的是合法财产。刘某清转这5800万,目的不是正常经营求助,是想通过行贿拉拢公职人员,换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请托的事项本身违法,这笔钱在法律上就不属于“合法财产”,追缴之后上缴国库。
裁判要旨写得很清楚,如果请托事项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被害人支付财物的目的系意图用于犯罪,该财物不应作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返还,应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追缴后上缴国库。
这个案子的逻辑,和很多人直觉相反。被骗了,不等于一定能把钱要回来。给钱的那一刻,如果目的是违法的,钱的性质就已经变了。刘某清的身份是被害人,但财产返还的资格并不完整。
提醒: 找关系、走门路之前,先想清楚这件事本身合不合法。不合法的请托,即便被骗,追回来的钱也可能进国库,不进自己口袋。
穷在犟和杠,福在忍和让。富在谋和思,毁在怒和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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