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均属违法阻却事由,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核心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例如,为躲避失控车辆而撞毁他人商铺玻璃,若造成的财产损失远小于人身伤害风险,则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则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必要反击,旨在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例如,遭遇抢劫时反抗致侵害人受伤,若手段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属于正当防卫。
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可源于自然力、动物或他人行为,而正当防卫仅针对“人的不法侵害”。
2. 损害对象性质:紧急避险损害的是无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自身权益。
3. 法律要件差异:紧急避险要求“不得已而为之”,且保护利益必须大于损害利益;正当防卫强调手段的必要性,但允许对等甚至适度超额反击(特殊防卫除外)。
4. 法律后果界限:紧急避险可能承担民事补偿责任(如《民法典》第182条),而正当防卫完全免除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实践中需注意:紧急避险不可适用于职务或业务上有特定义务者(如消防员不得因火场危险而逃避),正当防卫则禁止“防卫挑拨”。准确区分二者需结合具体情境,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