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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暴力犯罪,防卫有何特殊规定?

时间:2025-09-20 15:37阅读:
本文解析刑法中针对行凶、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规定,阐述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与法律界限,帮助公众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确立了特殊防卫制度,常被称为"无限防卫权"。

特殊防卫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首先,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若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终止则不得行使。其次,犯罪性质必须属于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类型。司法实践中,"行凶"指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暴力行为,"其他严重暴力犯罪"需与所列罪行具有相当危险性。最后,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与一般防卫的区别在于,特殊防卫不要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例如当歹徒持刀行凶时,防卫人夺刀反刺致其死亡,即使可能避免致命反击,仍属合法防卫。但需注意,若侵害人已丧失能力仍继续攻击,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暴力犯罪,防卫有何特殊规定?(图1)

特殊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与严重犯罪作斗争。2018年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典型案例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积极适用。公众在面对极端暴力时,应准确判断情形,在保护生命安全的同时避免权利滥用。

法律同时强调防卫行为的适时性。若侵害人已停止犯罪或失去侵害能力,防卫权即告终止。例如抢劫得手后逃跑时,被害人追砍致其死亡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特殊防卫不是"私刑许可",而是对公民自救权的必要保障。

实践中需注意三点:一是正确判断暴力程度,普通斗殴不适用特殊防卫;二是保持手段适应性,能用较轻手段制止时不首选致命手段;三是对未成年或明显精神异常者侵害,应优先回避而非直接反击。

司法机关认定特殊防卫时,会综合考量侵害强度、紧迫程度、防卫人认知能力等因素。建议公民遭遇险情时优先报警,在必须自卫时尽量采取控制而非伤害手段,并注意保留现场证据。法治社会既保障合法防卫权,也坚决防止以暴制暴的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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