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哪里?
大家好,我是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企业家高频触犯的16种罪名辩护要点系列,今天正式启动。
在企业经营中,刑事风险无处不在。一个看似常见的商业行为,可能已触及刑事红线。我将通过本系列,拆解这16个核心罪名,从实务角度提炼辩护要点,助你预判风险、精准应对。
第一期,我们从 合同诈骗罪 开始。这是民刑交叉最复杂的领域之一。
许多企业家在交易失败后被指控时,第一反应往往是:“这明明是商业纠纷,怎么就成了诈骗?”
我曾手办过一个典型案件: 一家科技公司,在资金链紧张时,为稳住客户,仍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并收取了30%预付款。后因关键供应商突然倒闭,导致无法交货。创始人被以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他非常不解:“我有公司、有团队,一直在努力找替代方案,怎么就成了骗子?”
核心辩护要点分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违约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生命线。
认定本罪,公诉机关必须同时证明:
1.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2.最关键的是,必须证明其自始就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根本没打算履行合同。
辩护中,我们从四个核心角度切入反击:
1.审查履约诚意: 是否有过部分履行?是否积极投入资源、创造条件去履约?违约后是逃避,还是积极沟通?
2.追踪资金去向: 收到的预付款、货款,是用于本合同相关的生产经营,还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非法债务或肆意挥霍?这是判断“占有目的”的黄金标准。
3.寻找客观障碍: 是否存在市场剧烈波动、政策突然调整、上下游突发意外等不可预见、不可控的客观原因?这指向“履约不能”而非“故意诈骗”。
4.考察事后态度: 是失联、跑路、更换联系方式,还是积极协商退款、出具还款计划、以个人财产担保?态度是主观意图的镜子。
法律惩罚的,是以合同为工具的骗子,而不是被市场打败的企业家。刑事手段绝不能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捷径。
下期我们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员工、亲友融资,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当银行贷款关门,内部融资为何也踩雷区?
如果你的亲友正在经历相关类似困惑,请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专注刑辩,关注我,用专业守护企业的航程安全。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民刑边界 #资金去向#北京刑事律师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