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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还是“亲自上阵”?——受贿案中“中间人”身份辩护的核心逻辑

时间:2026-01-11 13:56阅读:
“利用影响力”还是“亲自上阵”?——受贿案中“中间人”身份辩护的核心逻辑导读: 当贿赂通过“中间人”达成,公职人员是构成普通受贿,还是仅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共犯

利用影响力”还是“亲自上阵”?——受贿案中“中间人”身份辩护的核心逻辑

导读: 当贿赂通过“中间人”达成,公职人员是构成普通受贿,还是仅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共犯?这一字之差,可能意味着刑期的天壤之别。本文穿透复杂案情,直指身份定性这一核心战场,厘清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故意”与“职权直接性”的关键判断标准。

正文:
在涉及特定关系人或密切关系人作为中间人的案件中,公诉机关常依据《刑法》第388条之一,指控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然而,若证据能够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事项及财物收受存在事中或事后明知并认可,则可能直接构成(斡旋)受贿罪,其刑罚显著更重。

“利用影响力”还是“亲自上阵”?——受贿案中“中间人”身份辩护的核心逻辑(图1)

辨清此罪与彼罪,首要在 通谋内容”的深度挖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中间人将利用其影响力进行交易并予以认可。但若证据显示,国家工作人员不仅知情,更在关键环节(如向其他部门人员打招呼、推动审批流程)直接或授意中间人动用了自己现有的职权或地位,则行为性质就发生了根本变化。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我们通过梳理通讯记录,证明当事人曾向中间人具体指示“去找某局的王某,就说是我让办的”,从而将行为从“利用影响力”拉入了“直接职权干预”的范畴,但辩护核心随即转向论证该指示并未超出正当过问的范畴。

其次,是 利益输送稳定性”的审查。纯粹利用影响力受贿,中间人的获利往往具有一次性或偶然性。而若国家工作人员与中间人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权力-掮客”合作模式,中间人实质上成为其权力变现的固定通道,则司法更倾向于认定双方形成了受贿的共同故意。辩护需着力打破这种“稳定性”推定,通过证据呈现每次请托的独立性、中间人角色的偶然性及获利的不确定性。

我们的深度洞见是: 在中间人案件中,最高明的辩护策略往往是 罪名精确化” ,而非单纯的无罪抗辩。资深律师的价值,在于通过对海量细节证据的串联,精准勾勒出当事人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真实边界,向法庭论证一个更轻罪名的成立可能性。这要求律师不仅熟稔法条,更能洞察司法者对于“职权影响力”与“职权本体”之间微妙差别的判断心理,从而在定罪逻辑中为己方当事人找到那个刑责更轻的“法律坐标点”。

#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 #中间人辩护 #共同犯罪故意 #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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