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包税”走私中的责任分摊:律师解析货主与报关行的罪责区分
在进出口贸易中,“包税”代理模式颇为常见。然而,这种模式一旦触碰法律红线,便极易引发走私刑事风险。当海关的稽查通知书送达,货主往往倍感冤枉:“我只是支付了固定的包税费,报关事宜全权委托,何罪之有?” 那么,在这种“包税”走私案件中,货主与报关行的责任究竟如何划分?本文将结合案例,为您深入解析。
一、 典型案例导入:一批家具引发的走私大案
某外贸公司A老板李总,为进口一批意大利高档家具,与报关行B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以“包税”方式全权负责报关、纳税、运输等事宜,A公司只需向B公司支付一笔固定的“包税费”,无需关心具体关税金额。后经海关稽查发现,B公司为牟取暴利,制作虚假合同、发票,大幅低报货物真实价格,累计偷逃应缴税额高达人民币500万元。案发后,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报关行B公司的负责人及员工,以及货主A公司的李总一并提起公诉。
二、 核心争议焦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面对指控,李总及其家属感到无法接受,并提出了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1.主观故意之辩: 货主李总声称对B公司低报价格的行为完全不知情,其主观上不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那么,在“包税”模式下,能否因“不知情”而否定货主的刑事责任?
2.责任分摊之辩: 即便构成犯罪,货主与报关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相同?报关行是直接实施者,而货主是否仅是被动受益者?责任应如何分摊?
3.证据链条之辩: 证明货主“明知”低报的关键证据是什么?是双方的合同、沟通记录,还是“包税费”明显过低等客观事实?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链是否完整?
三、 律师专业解读与辩护要点析解
作为一名专业刑事律师,我认为,办理此类“包税”走私案件,核心在于精准把握主观明知、地位作用、证据质证三个维度,为当事人进行罪轻或无罪辩护。
辩护要点一:主客观相统一——精准打击“主观明知”的认定难题
律师解析: 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对于货主而言,“不知情”是强有力的辩护理由。但司法实践中,“明知”不仅包括“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
辩护策略:
1.审查沟通记录: 重点审查货主与报关行的全部邮件、微信、通话记录,寻找能证明货主曾要求或鼓励对方合规报关,或对报价细节不知情的证据。
2.分析“包税”价格合理性: 若货主支付的“包税费”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相差不大,甚至略高,则可作为其无走私故意的重要旁证。反之,若“包税费”明显低于行业标准或应缴税额,检察院可能会推定货主“应当知道”存在违法情形。
3.考察商业惯例与历史合作: 如果货主长期以相同模式进口且未被查处,或行业内普遍存在类似操作,可在一定程度上佐证其缺乏违法性认识。
辩护要点二:地位作用之辩——力争将货主定性为“从犯”
律师解析: 在“包税”走私的共同犯罪中,报关行通常是犯罪的提起者、主要策划者和直接实施者(制作虚假单证、向海关申报),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而货主提供货源和信息,虽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但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
辩护策略:
1.强调犯意发起: 论证走私的犯意由报关行独立产生并实施,货主并未参与共谋。
2.剥离行为作用: 明确指出货主未实施制作假单证、向海关伪报等核心犯罪行为,其行为与报关行的行为在犯罪整体中的作用有本质区别。
3.争取从犯认定: 积极向法庭陈情,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一旦成功,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辩护要点三:证据之辩——瓦解控方的证据体系
律师解析: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律师需对控方证据进行精细化审查,寻找突破口。
辩护策略:
1.质疑“推定明知”的逻辑: 若控方仅以“包税费过低”来推定货主明知,律师可引入行业专家意见、同类产品进口数据等,论证价格因素的复杂性,切断其推定链条。
2.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重点审查报关行人员指认货主“知情”的讯问笔录,是否存在诱供、逼供,或前后矛盾的情形。
3.构建有利的证据链: 主动收集并向法庭提交证明货主追求合规经营的证据,如公司内部的合规制度、要求报关行提供税单的记录等,重塑对货主有利的案件事实。
四、综上
“包税”走私案件中的责任分摊,绝非简单的“一刀切”。对于被卷入案件的货主而言,聘请一位精通走私犯罪构成、熟悉海关执法实践、善于进行证据辩护的专业刑事律师至关重要。律师通过深入剖析案件细节,精准适用法律,能够有效区分罪责,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