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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致人自杀案开庭,维权难点何在?律师析“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公诉路径

时间:2025-09-23 17:22阅读:
网络暴力致人自杀案开庭引发关注。律师解析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公诉路径,探讨网络暴力维权难点,分析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近日,一起因网络暴力导致受害者自杀的案件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中,受害者因遭受长期、大规模的网络侮辱、诽谤,最终不堪压力选择结束生命。其家属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多名网络施暴者的刑事责任。案件庭审过程中,网络暴力维权的诸多难点浮出水面,特别是如何将看似虚拟世界的恶意转化为现实法律中的具体罪名并成功追责,成为焦点议题。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网络暴力行为与受害者自杀结果之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选择恰当的罪名进行追诉。受害方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涉案的网络暴力行为主要涉嫌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然而,这两项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即需要受害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于正处于悲痛中的家属而言,在取证、诉讼能力等方面面临着巨大挑战。

律师进一步分析了将此类案件推向公诉路径的可能性与难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如何界定网络暴力行为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实践中标准并不统一。有的观点认为,导致受害者自杀身亡无疑属于极其严重的后果,对社会秩序和网络空间安全造成了恶劣影响,理应启动公诉程序。但也有观点持谨慎态度,认为需要综合考量行为的具体手段、传播范围、主观恶意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广度等多重因素。

取证难是网络暴力维权面临的首要技术障碍。网络空间具有匿名性、跨地域性、信息易删除等特点。施暴者往往使用虚拟身份,其真实身份信息的获取需要平台配合,甚至需要跨地域的司法协作。侮辱、诽谤言论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及时、全面地固定证据(如截图、录屏、公证)需要专业知识和成本。同时,海量的负面信息中,如何筛选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关键言论并确立其与行为人的对应关系,工作量巨大且技术性强。

网络暴力致人自杀案开庭,维权难点何在?律师析“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公诉路径(图1)

另一个难点在于损害结果与网络暴力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法庭上,被告方很可能辩称受害者的自杀是其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弱或其他因素所致,试图削弱或割裂网络暴力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法律联系。这就需要原告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持续的、恶意的网络攻击是导致受害者精神崩溃、选择轻生的主要原因,这往往需要依赖心理学专家证言、受害者生前的通讯记录、日记等间接证据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此外,自诉人的诉讼负担沉重。相比于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导的公诉程序,刑事自诉要求自诉人自行承担调查取证、撰写诉状、出庭辩论等一系列活动。面对可能涉及多名匿名被告、证据分散且技术性强的网络暴力案件,个人或家庭的力量显得捉襟见肘,难以与有组织的网络施暴者抗衡。这也凸显了在某些极端恶劣的网络暴力案件中,公权力适时介入,将案件转为公诉的必要性。

针对“侮辱罪”与“诽谤罪”的适用,律师也进行了辨析。侮辱罪侧重于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言语或文字图片,核心在于“公然”性和“人格贬损”。而诽谤罪则侧重于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核心在于“捏造事实”。在网络暴力中,两种行为常常交织。例如,捏造并传播受害者的虚假隐私(构成诽谤),同时辅以极具侮辱性的言辞进行攻击(同时构成侮辱)。在诉讼策略上,需要根据证据情况,选择更能准确评价行为性质、更有利于证据组织的罪名进行重点指控,或者进行数罪并罚的追究。

本案的审理,不仅关乎个案正义,更对规制日益猖獗的网络暴力行为具有重要的风向标意义。它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在保护言论自由与打击网络犯罪之间寻求平衡;如何完善立法和司法实践,降低网络暴力受害者的维权门槛;如何强化网络平台的责任,建立更有效的预防、监测和处置机制;以及如何通过法治教育,提升网民的法治意识和媒介素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躲在屏幕后的恶意,都可能转化为刺向他人的利刃。对于导致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推动“侮辱罪”、“诽谤罪”在特定恶劣情形下更顺畅地启动公诉程序,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网络犯罪领域的介入力度,或许是破解当前维权困境、有效震慑潜在施暴者的关键一步。此案的最终判决,将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重要借鉴,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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