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在警方凌厉的打击下,一个共识愈发清晰:斩断罪恶的资金流、信息流和技术流,是遏制电诈犯罪的关键。而在这条隐秘的灰色产业链上,除了核心的诈骗实施者,还有大量为犯罪提供各种支持帮助的“帮凶”。他们或许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银行卡、电话卡、网络账号或者技术支持,并未直接参与诈骗,便能逍遥法外。然而,我国刑法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正是一把精准刺向这些“帮凶”的法律利剑,使其难逃法网。
“帮信罪”并非一个新罪名,它早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便已增设。其核心在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将构成此罪。这意味着,即使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只要为电诈等网络犯罪提供了关键的支持环节,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那么,“帮信罪”在打击跨境电诈灰产中究竟扮演着何种关键角色?首先,它精准地打击了电诈犯罪的“后勤补给线”。跨境电诈离不开庞大的资金流转渠道和通信技术支持。犯罪团伙往往通过收购、租借大量他人实名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来接收、转移和洗白赃款,并利用这些工具进行通联和伪装。那些为了数百上千元蝇头小利而出售、出租自己“两卡”的人员,以及专门组织收卡、贩卡的中介,正是“帮信罪”重点打击的对象。他们的行为为诈骗资金提供了隐匿的通道,是电诈链条不可或缺的一环。司法机关以“帮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等于直接掐断了电诈犯罪的“输血管道”。
其次,“帮信罪”降低了司法机关的证明难度,提升了打击效率。在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下,要证明帮助者与诈骗实行犯之间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即共同犯罪故意)有时较为困难,特别是面对层级分明、分工隐蔽的跨境团伙。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更侧重于帮助行为本身及其对网络犯罪所起的客观促进作用,只要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且情节严重即可,这更符合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化、产业化的特点,使得法律打击更为精准高效。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已有数以万计的涉“两卡”人员因“帮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了强大的法律震慑。
再者,“帮信罪”的适用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分化瓦解犯罪链条。对于初犯、偶犯,特别是受蛊惑、被蒙蔽而提供帮助,涉案不深、获利不多且认罪认罚的人员,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宽处理,甚至适用不起诉或缓刑,重在教育挽救。而对于专门从事收卡贩卡、组织化运作、长期为多个犯罪团伙提供支持、情节严重的“职业帮凶”,则依法从严惩处。这种区别对待的策略,有利于教育警示广大民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认清出租、出借、出售“两卡”和法律责任的严重性,从源头上挤压电诈灰产的生存空间。
然而,打击“帮信罪”也面临挑战,核心在于“明知”的认定。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犯罪,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如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行为方式是否隐蔽,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的特征,行为人自身的认知能力与经验等,进行审慎判断,既要防止打击不力,也要避免客观归罪,确保不枉不纵。
总而言之,“帮信罪”作为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产生的重要罪名,在斩断跨境电诈等网络犯罪灰色产业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它如同一位精准的“外科医生”,直击犯罪生态的支撑环节。持续深化对“帮信罪”的理解与适用,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全民守法意识,切断犯罪利益链,方能构筑起更为坚固的反诈防线,让跨境电诈及其帮凶无处遁形,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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