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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与律师出罪辩点系列(一)|公司账目不清,职务侵占为何改判无罪?

时间:2026-04-15 15:30阅读:
案例评析与律师出罪辩点系列(一)|公司账目不清,职务侵占为何改判无罪?【导读】 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被控职务侵占判刑四年六个月。再审改判无罪。为何?财产权属

案例评析与律师出罪辩点系列(一)|公司账目不清,职务侵占为何改判无罪?

【导读】 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被控职务侵占判刑四年六个月。再审改判无罪。为何?财产权属不明,犯罪不成立。

一、典型案例
最高法于2025年11月5日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共4个),案例3: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

二、原审裁判结果
原审认定,窦某某系某置业公司宁国分公司负责人,采取承包经营模式。原审法院认定窦某某将个人债务561.7万元计入分公司支出账目,并挪用分公司资金18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窦某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窦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案例评析与律师出罪辩点系列(一)|公司账目不清,职务侵占为何改判无罪?(图1)

三、再审查明
最高法指令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6年,分公司累计从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入资金1400万余元,向其亲属账户流出资金1亿余元,净流出9100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与公司经营相关。公司从未进行规范的财务核算,个人与公司资金双向往来频繁,账目严重混同。再审法院认为,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无法准确区分权属的情况下,认定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4年3月8日宣告窦某某无罪。

四、再审裁判要旨
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认定必须以财产权属明确为前提。在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高度混同的情况下,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之间双向往来频繁,无法准确区分涉案财产究竟是公司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则不宜简单认定涉案财产系公司财产,不能确认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上侵害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资金最终用于公司经营或有民事依据,则不具该目的。

五、出罪抗辩要点
1.
证明财产高度混同,动摇“本单位财物”认定前提
辩护人应系统收集银行流水、会计凭证,证明资金双向往来频繁、账目混乱。本案中分公司向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净流出9100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成为证明混同状态的关键证据。一旦财产权属不明确,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便无法成立。
2. 证明资金最终用于公司经营,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资金虽经个人账户流转但最终用于公司业务,则无非法占有故意。本案窦某某虽将部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用途,但分公司累计从窦某某个人账户流入资金1400万余元,远超涉案金额,整体未侵占公司财产。
3. 证明系正当行使股东权利,而非非法侵占
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承包经营模式下无其他股东异议且投入大于支出,法院认定其处分涉案项目系依法行使经营权。

【律师总结】 职务侵占辩护应从财产权属和主观目的入手,收集资金混同证据、追踪资金去向、审查股东权利依据,力争在侦查阶段阻断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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