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村书记用骗取村民补偿款贪污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史某庆任北京市通州区某镇六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其间,史某庆与张某春、高某君(均另案处理)相互勾结、配合,以高某君名义与某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张某春进行违法建设,史某庆在协助镇政府从事某外部道路工程拆迁腾退工作中,采取隐瞒地上物系违法建筑等手段,伙同高某君、张某春共同骗取非住宅地上物搬迁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301.1302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京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史某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史某庆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 (2021)京刑终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拆迁腾退工作中,参与对被搬迁人补偿资格、占地面积等具体认定,人民政府依据认定结果发放搬迁补偿费的,应当认定相关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搬迁补偿费,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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