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案辩析“感情投资”型受贿如何破局?
一、 案例导入:一场持续多年的“人情往来”
某市城建局副局长李某,与当地房地产开发商王某系远房亲戚关系。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每逢年节都会以“给孩子的压岁钱”、“看望老人”等名义,送给李某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余万元。在此期间,李某并未为王某的特定项目打过招呼、开过绿灯。后李某因他案被立案调查,其与王某之间的这些经济往来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感情投资”型受贿,以受贿罪提起公诉。
二、 争议焦点:是温情脉脉的贿赂,还是纯正的人情交往?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在没有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与之对应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受贿罪?这直接关系到对受贿罪核心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与认定。
控方观点:王某作为商人,其“投资”指向的是李某手中的职权。这种长期、大额的“感情投资”,其目的是为了维系关系,期待在未来需要时获得李某的帮助,属于“概括性谋利事项”,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中的“承诺、实施、实现”任何一种形态即可定罪。
辩方挑战:如何将这种看似“心照不宣”的往来,与刑法意义上的受贿切割开来?如何向法庭证明,这更符合中国社会人情交往的特征,而非权钱交易?
三、 律师解读:构建“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辩护体系
作为辩护律师,面对此类指控,不能陷入控方“有收钱、有职权、即受贿”的逻辑陷阱,而应围绕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层层递进,构建坚实的辩护体系。
辩护要点一:紧扣“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法定要求,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1.穿透“感情投资”的面纱,直指“权钱交易”本质: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辩护的核心在于论证,案涉财物往来缺乏“交易”属性。律师应着力收集并向法庭呈现以下证据:
双方关系的证据:深入挖掘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亲戚、校友、同乡等情感基础,证明往来具有人情社会的合理性。
往来对等性的证据:梳理李某在相应节庆、场合是否也有价值相当的反馈赠与、消费承担等,证明这是一种双向的、互惠的礼节性往来,而非单向输送。
时间跨度的证据:强调往来持续多年且与王某公司的具体业务项目在时间上无对应性,反驳“事前投资、事后回报”的指控逻辑。
辩护要点二:充分利用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争取“罪疑从无”。
2.精准适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策略:首先,论证王某与李某不属于严格的“行政管理关系”(如王某公司项目并非直接由李某分管)。其次,也是更关键的,集中火力证明这笔往来“不足以影响职权行使”。通过李某任职期间审批项目的公正性、王某公司未获得任何特殊照顾等事实,削弱“可能影响”的推定。
辩护要点三:区分为“感情投资”与“具体请托”,实现量刑上的突破。
3.即使构成犯罪,也应严格区分犯罪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部分财物确实无法与具体请托事项关联,律师应极力主张将该部分数额从受贿总额中予以扣除。
策略价值:这不仅是数额的辩护,更是定性辩护的延伸。成功扣除部分数额,意味着法庭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感情投资”与“权钱交易”的区分,不仅能直接降低量刑档次,也为后续的罪轻辩护(如主观恶性较小)打下基础。
四、 结语
“感情投资”型受贿案件的辩护,是对律师专业功底、证据梳理能力和庭审说服力的综合考验。它要求律师不能就案论案,而要深刻把握刑事政策、司法解释的演变,善于将生活经验与法律逻辑相结合,引导法官从“事实存疑”走向“利益归于被告”的理性判断。通过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完全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或罪轻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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