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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管护和留置措施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5-09-24 19:11阅读:
律师解析管护和留置措施有什么区别管护是监察法新增的强制调查措施,与留置在对象、场所、权利和折抵刑期上基本相同,为什么要增加管护措施,二者具体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增

律师解析管护和留置措施有什么区别

管护是监察法新增的强制调查措施,与留置在对象、场所、权利和折抵刑期上基本相同,为什么要增加管护措施,二者具体有什么区别?

为什么增加管护措施

管护可以看做是从留置中剥离出来的,相对温和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为留置同样具有防止被调查人逃跑自杀的作用,但这并非是留置的主要作用,而且留置的对象主要是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人员,如果单纯为了防止被调查人逃跑、自杀,但尚未掌握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就采取留置措施的话,未免有些轻重“一刀切”,措施适用过重了。

因此,新增管护措施也是为了减少留置措施的适用,彰显监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不过,虽然管护措施的适用在留置之前,也就是管护到期后,符合留置条件的可以直接变更为留置措施,但管护不是留置的必要前置措施,采取留置措施不需要先经过管护,管护期满之后也不一定变更留置,二者没有承接关系。

二者目的不同

留置的目的主要是查案。被调查人涉及案情重大、复杂,需要进一步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同时防止被调查人逃跑、自杀,与他人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

管护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管护的目的比较单一,主要就是防止被调查人发生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管护还是留置,二者都具有强制性、暂时性,但并不具有惩罚性,管护和留置的目的都不是为了惩罚惩戒被调查人。

虽然二者在折抵有期徒刑以上刑期都是1抵1,但这是因为二者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上与有期徒刑基本相当,在纪委监察机关未对被调查人作出正式处理,法院未进行审判之前,任何机构都无权进行惩罚。

律师解析管护和留置措施有什么区别(图1)

二者发生阶段不同

管护的适用,发生在调查初始阶段,发生在询问、询问等,这个时候已经主动交代或者被动问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但是监察机关还并未掌握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达不到留置条件。

留置的适用,发生在调查中后期,这时候通过前期的调查,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基本确定触犯刑事犯罪,但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留置措施基本上是整个调查的最后阶段,监察机关需要在留置期满前完成调查,形成最终结论。

二者适用条件不同

因为管护属于预防性、保护性措施,因此它的适用条件相对宽松,只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

而留置的适用条件要更加严格:一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要满足符合留置的四种情形之一。

二者审批程序不同

采取管护措施,需要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就是本级就可以批准实施。

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经过两道程序,一是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二是研究决定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其中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二者适用时限不同

管护一般是7日以内,最多延长至10日,时间相对较短。

留置一般是3个月打底,按照监察法新修内容,最长可以长达16个月。

不过从实践上看,管护期满后,基本上都会直接变更为留置措施,被解除的几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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