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管护和留置措施有什么区别
管护是监察法新增的强制调查措施,与留置在对象、场所、权利和折抵刑期上基本相同,为什么要增加管护措施,二者具体有什么区别?
为什么增加管护措施
管护可以看做是从留置中剥离出来的,相对温和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为留置同样具有防止被调查人逃跑自杀的作用,但这并非是留置的主要作用,而且留置的对象主要是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人员,如果单纯为了防止被调查人逃跑、自杀,但尚未掌握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就采取留置措施的话,未免有些轻重“一刀切”,措施适用过重了。
因此,新增管护措施也是为了减少留置措施的适用,彰显监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不过,虽然管护措施的适用在留置之前,也就是管护到期后,符合留置条件的可以直接变更为留置措施,但管护不是留置的必要前置措施,采取留置措施不需要先经过管护,管护期满之后也不一定变更留置,二者没有承接关系。
二者目的不同
留置的目的主要是查案。被调查人涉及案情重大、复杂,需要进一步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同时防止被调查人逃跑、自杀,与他人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妨碍调查的行为发生。
管护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管护的目的比较单一,主要就是防止被调查人发生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管护还是留置,二者都具有强制性、暂时性,但并不具有惩罚性,管护和留置的目的都不是为了惩罚惩戒被调查人。
虽然二者在折抵有期徒刑以上刑期都是1抵1,但这是因为二者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上与有期徒刑基本相当,在纪委监察机关未对被调查人作出正式处理,法院未进行审判之前,任何机构都无权进行惩罚。
二者发生阶段不同
管护的适用,发生在调查初始阶段,发生在询问、询问等,这个时候已经主动交代或者被动问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但是监察机关还并未掌握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达不到留置条件。
留置的适用,发生在调查中后期,这时候通过前期的调查,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基本确定触犯刑事犯罪,但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留置措施基本上是整个调查的最后阶段,监察机关需要在留置期满前完成调查,形成最终结论。
二者适用条件不同
因为管护属于预防性、保护性措施,因此它的适用条件相对宽松,只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
而留置的适用条件要更加严格:一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要满足符合留置的四种情形之一。
二者审批程序不同
采取管护措施,需要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就是本级就可以批准实施。
采取留置措施,需要经过两道程序,一是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二是研究决定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其中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二者适用时限不同
管护一般是7日以内,最多延长至10日,时间相对较短。
留置一般是3个月打底,按照监察法新修内容,最长可以长达16个月。
不过从实践上看,管护期满后,基本上都会直接变更为留置措施,被解除的几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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