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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权钱交易”核心如何认定?——以一则不起诉决定书为例

时间:2025-09-24 11:21阅读:
律师解析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权钱交易”核心如何认定?——以一则不起诉决定书为例在受贿罪的辩护实务中,成功突破指控的关键,往往在于精准打击“权钱交易”这一核心构成要

律师解析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权钱交易”核心如何认定?——以一则不起诉决定书为例

在受贿罪的辩护实务中,成功突破指控的关键,往往在于精准打击“权钱交易”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的认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为我们理解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一核心提供了绝佳的范本。

本文以一份虚构但典型的(基于同类案件脱敏处理)不起诉决定书(某市检刑不诉〔2023〕XX号)为例,解析“权钱交易”认定的四大关键要素。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A某,系某局处长。商人B某为感谢A某在其公司日常经营中提供的一般性帮助(如加快审批速度、政策咨询),并在希望维持良好关系以谋求未来不确定利益的驱使下,于春节期间以“拜年”为名,送给A某价值数万元的购物卡。后A某因其他案件案发,该笔事实被移送审查起诉。

核心争议点:
A
某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所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不起诉理由解析(辩护突破口):

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这正体现了“权钱交易”认定的复杂性:

1.“利益”的具体性与明确性缺失: 检察机关认为,构成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内容应具有具体性和明确性。本案中,B某的请托事项模糊,仅是为了“维持关系”和获取“未来不确定的利益”。这属于“感情投资”范畴,与针对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权钱交易”存在本质区别。单纯的“感情投资”若不转化为具体请托,一般不直接认定为受贿犯罪。

律师解析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权钱交易”核心如何认定?——以一则不起诉决定书为例(图1)

2.“权力”与“给付”的直接对价关系未形成: 真正的“权钱交易”意味着权力行为与财物给付之间形成了一种“对价关系”(即“办事”与“付款”)。本案中,A某提供的“一般性帮助”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履职,并未违反规定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B某的给付财物行为与此履职行为之间,未能形成刑法上所要求的明确对价关系。这成为了辩护中瓦解指控逻辑的有力抓手。

3.“谋利事项”的时间点与主观故意证明不足: 证据无法证明A某在收受财物时,双方已就特定的、未来的请托事项达成默契(即“事先约定”)。同时,也缺乏证据证明A某收钱后确实为B某谋取了具体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事后兑现”)。在缺乏口供或其他客观证据形成闭环的情况下,无法认定A某在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故意。

4.“情节显著轻微”的综合考量: 本案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结合动机、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辩护启示:

这则案例为我们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方向:

紧扣“具体请托事项”: 第一时间审查案卷,关注是否存在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若仅有笼统的“表示感谢”、“维持关系”等表述,应坚决主张“感情投资”性质,不构成犯罪。

挑战“对价关系”的成立: 深入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帮助”是否超越了正常履职范围。如果是正常履职,则难以建立“权力”与“金钱”的非法的对价关系。

攻击“主观故意”的证据链: 重点审查在案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当事人收受财物时,内心具有为对方谋取特定利益的故意。对于证据链的薄弱环节,要敢于质疑、重点突破。

综上:
并非所有收受财物的行为都必然构成受贿罪。通过精准识别“权钱交易”核心要件的认定瑕疵,我们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不起诉,正是专业辩护价值的极致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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