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被索贿而未得利,是否构成行贿罪?
核心结论:不构成。 这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一、 为什么不构成?法律逻辑是什么?
行贿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而被索贿(法律术语称“被勒索”)的情形下,逻辑完全不同:
1.动机被动: 行为人是出于被迫,是为了摆脱刁难、避免损失或维护正当权益,而非主动寻求权钱交易。
2.主观恶意低: 其给付财物的行为带有胁迫性,主观上的可谴责性显著低于主动行贿。
因此,法律将这种“被动付出且未得利”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重点打击的是权力寻租的主动方和交易的既得利益者。
二、 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硬性条件
此出罪条款的适用有严格前提,缺一不可:
条件一:“因被勒索”
关键在证据: 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明确的索要、胁迫行为。例如,清晰的录音、微信记录、邮件等,能证明“不给钱就不办事”或故意刁难。
区分“勒索”与“暗示”: 若仅对方态度冷淡、程序稍慢,行为人便主动送钱“图方便”,则可能被认定为行贿。
条件二:“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 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平原则获取的利益。
即使是为了正当利益(如应得的审批款),若通过行贿加速办理,仍属违法。 但在被索贿前提下,如果连本应得的正当利益最终都未获得,则完全符合出罪条件。
三、 重要提醒
不构成犯罪不等于合法: 给付财物的行为仍属违法违纪,可能面临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处罚。
证据是生命线: 遭遇索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力保留证据。事后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既是公民责任,也是保护自己的最佳方式。
总结: 法律公正地区分了主动行贿的“腐蚀者”与权力压迫下的“被迫者”。被索贿且未得利不构成行贿罪,但这一条款的适用依赖于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行为的被动性和结果的未得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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