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利用职务便利”是构成犯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其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要件的把握既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又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实质性判断。本文将从司法认定的基本逻辑与辩护实务角度展开分析。
一、利用职务便利的司法认定要点
司法机关在认定“利用职务便利”时,主要围绕职权关联性、行为实质性及利益输送链条三个维度展开。首先,职权关联性强调行为人所利用的必须是其本人职务所赋予的权力或地位形成的影响。这种职权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可以是本人直接主管、负责的事务,也可以是利用职务地位对其他人员形成的制约或影响。例如,某局局长通过向下属单位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请托人谋利,即使该事项不属其直接分管,但因利用了其职务地位产生的影响,仍可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其次,行为的实质性判断是关键。并非所有与职务相关的行为都构成“利用职务便利”,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动用了其职务资源或影响力,突破了正常的工作程序,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属于职务范围内的正常履职,或未动用实质性职权,则难以认定。例如,公务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快审批流程,未收取任何好处,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
第三,利益输送链条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司法机关会严格审查请托事项、职权运用、利益获取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确知悉请托事项,并故意运用职权为之提供帮助、创造条件或排除障碍,同时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了不正当利益。缺乏任一环节的充分证据,都可能影响最终认定。
二、常见争议焦点与辩护空间
在实务中,辩护律师常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挑战“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1. 职权关联性质疑:论证行为与被告人职务无关,或属于私人人情往来,未动用公务职权。例如,被告人以个人身份为朋友提供建议,未使用单位资源或职权影响力。
2. 行为性质澄清:主张行为属于正常履职或行业惯例,未超越职权范围,或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行为。重点在于区分违规与犯罪的界限。
3. 因果关系阻断:提出证据证明请托事项的达成主要依靠其他因素(如市场规则、第三方帮助等),被告人的职权未起到决定性作用,或利益获取与职权运用之间无直接对应关系。
4. 主观故意存疑:证明被告人缺乏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故意,或对请托事项不知情,缺乏权钱交易的主观合意。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间接利益输送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证明往往是控方难点。
三、有效辩护策略探析
成功的辩护需要结合个案特点,制定针对性策略。首先,应深入剖析案卷材料,特别是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分析言词证据与书证之间的印证关系,寻找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例如,对于仅有行贿人指证而缺乏客观证据佐证的案件,可重点攻击证据单一性。
其次,善用专家论证意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惯例、职权范围等问题,可邀请行业专家或法学专家出具论证意见,帮助法庭准确理解职务行为的性质与边界。
再者,注重量刑辩护与程序辩护的结合。即使定罪证据充分,仍可围绕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展开量刑辩护,争取从宽处理。同时,关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如排除非法证据,也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最后,把握庭审焦点,突出核心辩点。在庭审中应集中火力攻击控方证据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避免面面俱到却重点不明。通过精准质疑关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动摇法官对“利用职务便利”认定的内心确信。
结语
准确认定“利用职务便利”是公正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础。对于辩护人而言,深入理解司法裁判逻辑,敏锐发现证据缺陷,灵活运用多种辩护策略,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案件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相关认定标准与辩护策略也将持续演进,值得法律从业者保持关注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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