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拆解串通投标罪:商业合作的“灰色默契”如何构成犯罪?
【导读】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标中,几家熟悉的公司私下约定“这次你中,下次我来”,或应招标方要求“陪标凑数”,是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然而,这种旨在分摊市场、确保中标的商业默契,极易滑向刑事犯罪的边缘。一旦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不仅中标无效,企业更将面临罚金,直接责任人员甚至可能身陷囹圄。
一、法律依据:
本罪的核心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追诉的具体门槛则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 第六十八条。明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六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最关键的量刑起点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400万元以上,以及虽未达数额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犯的。
二、辩点聚焦
辩护的核心在于厘清违规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第一,应严格审查行为是否实质达到前述“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重点核实经济损失、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客观准确,有无扣除成本等合理支出。
第二,需区分“串通”与合法的联合体投标或正常市场信息交流。
第三,对于因行业惯例或招标方强势要求而被动参与的“陪标”方,可着力论证其主观故意不强、作用较小、获利甚微,以争取从犯认定或罪轻处理。第四,若行为未造成重大实际损失,且已接受过行政处罚,应主张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刑事手段过度介入市场秩序。
【总结】串通投标罪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并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与实质危害。刑事辩护应穿透行业表面惯例,审视行为本质的社会危害性,将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与真正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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