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一、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本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本罪以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为基本入罪标准,结果严重程度直接影响量刑。
二、常见行为类型
行为方式多样,包括拳打脚踢等徒手伤害,以及使用棍棒、刀具等器械伤害。随着社会发展,也出现如网络约架、聚众斗殴中致人伤害、特殊手段伤害(如泼硫酸致毁容、下毒损害器官功能)等新型或恶性案件。
三、立案量刑标准
本罪的立案与量刑直接依据伤情鉴定结论。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施行):

1.立案标准(轻伤):致人轻伤二级及以上。常见的轻伤包括:肋骨骨折2处以上、鼻骨粉碎性骨折、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等。
2.量刑档次:①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②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③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出罪情形
核心争议常围绕伤情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因果关系。常见出罪(无罪或不起诉)情形包括:伤情仅达轻微伤,不构成本罪;伤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如互殴中造成对方极轻微伤),危害不大;以及存在 “被害人过错” (如对方先实施不法侵害),可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
五、典型案例
在李某故意伤害案中,李某与王某因行车纠纷互殴,李某拳击王某面部,致其鼻骨线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先行的辱骂和推搡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且李某事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此案体现了对伤害案件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及事后态度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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