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一、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侵害的是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常见行为类型
主要表现包括: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购房、购车等消费;挪用公款进行证券、期货等营利活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以及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抢险款)归个人使用。实践中,常伴有做假账、平账等掩饰行为。
三、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立案标准:①进行非法活动的,立案数额为三万元以上;②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立案数额为五万元以上。
2.量刑档次:①数额较大(5万-200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②数额巨大(200万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③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重大损失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等特定款物的,从重处罚。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出罪情形
核心争议在于“归个人使用” 的认定,以及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主体不同)的区分。主要出罪或轻判情形包括:挪用公款用于单位事务(非个人使用);在立案前全部归还本息且无严重情节,可不认为是犯罪;以及能够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此点区别于贪污罪),是量刑关键。
五、典型案例
在某市社保局局长挪用公款案中,其将上千万元社保基金挪用给私营企业进行“资金周转”并收取利息。法院认定,其行为虽未直接用于个人消费,但实质是利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款项最终流向私人企业,属于“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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