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一、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本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核心在于“权钱交易”的违法对价关系,侵害了公职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
二、常见行为类型
除直接收受现金、房产外,当前司法实践更关注变相、隐蔽的受贿形式:以“顾问费”、“借款”、“投资分红”为名行贿;收受未出资而获得的干股;通过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妇)间接收取;以及“期权腐败”(约定在职时办事、离职后收钱)。
三、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立案标准: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多次索贿”等特定较重情节的,亦应立案。
2.量刑档次:①数额较大(3万-20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②数额巨大(20万-300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③数额特别巨大(300万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死刑。索贿从重处罚。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出罪情形
核心争议常围绕 “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件的认定,现已扩展至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任一阶段。出罪或辩护要点包括:正常人情往来(金额较小、无请托事项)与贿赂的区分;收受财物后因悔罪或惧罪及时退还或上交,可阻却犯罪故意;以及证据不足时,无法证明财物与具体职务行为之间存在明确对价关系。
五、典型案例
在某副市长案中,其以“投资分红”名义收受企业主数百万元,但未实际出资、不承担风险。法院认定,该“分红”无合法投资基础,实质是其利用职权为企业提供帮助后的变相利益输送,构成受贿罪。此案明确了以合法市场交易形式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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