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顶的危险,法律的底线——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的罪名,指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此罪名旨在严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一、定义与构成要件
本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了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从高处抛掷物品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导致物品坠落(高空坠物)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通常指落差在2米及以上)抛掷具有一定致害可能性物品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被综合评价为“情节严重”。
客体主要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当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时,还可能同时侵害公共安全。
二、常见行为类型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判断是否构成本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主要综合以下因素认定:
从抛掷的物品看,抛掷的是重物、锐器、硬物或易燃易爆物等危险物品,例如砖块、刀具、酒瓶、装修工具等。
从抛掷的场所与高度看,行为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居民小区、公共道路、商业街区,并且从较高的楼层实施。
从造成的后果看,行为导致他人受轻微伤或造成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如砸坏汽车。
从行为人的表现看,具有多次实施、经劝阻后仍实施、为发泄情绪等恶劣动机实施等情形。
请注意:本罪是“情节犯”,即使抛掷的物品没有实际砸中人,只要综合情节具有高度的现实危险,即可入罪。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高空抛物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等从重情节,通常不适用缓刑。
如果一个高空抛物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例如行为本身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产生了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紧迫危险,可能构成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此时,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出罪情形
主要的司法争议在于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产生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具体且紧迫的公共危险。高空抛物罪通常针对的秩序扰乱行为,而后者的危险程度要求极高。
以下情形通常不构成本罪:因大风、老化等非故意原因导致的物品坠落(属民事侵权或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抛掷纸巾、羽毛等质量极轻、致害可能性极低的物品;在自家封闭院落、荒郊野外等绝对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场所实施的行为。
对于未达到“情节严重”刑事标准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处以拘留或罚款。造成民事损害的,依据《民法典》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五、典型案例
典型入罪案例一(造成财产损失):史某某为发泄情绪,将空酒瓶从18楼扔下,砸坏楼下车辆。法院认为其从高层抛掷硬物于居民区,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入罪案例二(未造成损害但情节严重):李某在争吵后,将一个重近5公斤的行李箱从43楼抛下,险些砸中行人。法院认为,其在人员密集小区从超高楼层抛掷重物,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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