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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红线不可逾越!这些行为已构成犯罪

时间:2025-09-16 15:44阅读:
本文解析安全生产红线法律底线,详解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通过典型案例警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更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近年来,随着“行刑衔接”机制的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旨在解析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务必严守安全底线。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的核心在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常见情形包括: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提供合格劳动防护用品、拆除安全装置、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例如,某化工厂为赶工期,强令员工在未进行动火分析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作业,最终引发爆炸,造成多人伤亡,相关责任人即以此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红线不可逾越!这些行为已构成犯罪(图1)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罪惩罚的是利用职权或地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强行命令作业的行为。其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强令”二字,凸显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例如,矿场负责人明知井下瓦斯浓度超标,仍以解雇相威胁,强令工人下井采煤,最终导致瓦斯爆炸,该负责人则构成此罪。

三、危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是预防性刑法的典型体现。即使未发生重大事故,但只要实施了法定的高度危险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即可入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此罪名的设立,将刑事处罚阶段前移,旨在“防患于未然”,严厉打击那些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极端违法行为。

法律底线不容试探,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每一位从业人员也需时刻绷紧安全弦,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拒绝违章指挥,保护自身安全权益。唯有全社会共同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敬畏职责,才能筑牢安全生产的坚固防线,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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