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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28刑初33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8-14 01:00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冀0528刑初335号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

(2021)冀0528刑初33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图1)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冀0528刑初335号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2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李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邢某某在杨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杨某1的名义,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1,称需要大量电缆护套料。因杨某1做生意声誉较好,王某1出于对杨某1的信任,先后出售给邢某某电缆护套料85吨,货款价值463800元。之后邢某某将购买的电缆护套料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销售给耿某和曹某等人,兑换成现金30余万元,邢某某将该30余万元挥霍和用于个人支出。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邢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人韩某、杨某1、杨某2、耿某、李某1、樊某、赵某、王某2、金某、曹某、李某2、杨某3、杨某4、王某3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报案情况说明,案发现场具体描述,微信聊天记录,收据及入库单,出厂检验单,检验检测报告,合格证,提货清单,公安机关整理的送货明细,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复印件,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前科劣迹证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将货物低价变卖后用于个人消费,并未支付被害人货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李永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日至7月18日,被告人邢某某在杨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杨某1的名义,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1,先后九次从王某1的公司购买电缆护套料85吨,货款价值463800元。之后邢某某将购买的电缆护套料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销售给耿某和曹某等人,获取违法所得30余万元,被告人邢某某将赃款挥霍和用于个人开支。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邢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人韩某、杨某1、杨某2、耿某、李某1、樊某、赵某、王某2、金某、曹某、李某2、杨某3、杨某4、王某3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报案情况说明,案发现场具体描述,微信聊天记录,收据及入库单,出厂检验单,检验检测报告,合格证,提货清单,公安机关整理的送货明细,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收款收据复印件,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前科劣迹证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控辩双方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对被告人邢某某的量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邢某某退赔被害人河北福之星电缆辅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638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卢立勇

审 判 员  刘双爱

人民陪审员  崔少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江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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