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鲁0683刑初337号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一部刑诉〔2021〕Z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福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与班某在“微拍堂”APP相识,后互加微信。2020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虚构手中有披毛犀角的事实,与班某达成买卖披毛犀角的口头协议,并以交订金、付货款、已发货等为由,陆续骗取班某人民币18.5万元。2020年10月份,黄某某将班某微信、电话拉黑。后班某通过他人再次联系上黄某某,黄某某以再交部分货款后即可发货等为由,继续骗取班某钱款,同时向班某邮寄一假的披毛犀角。班某先后共计向黄某某打款人民币32.5万元。2021年1月份,班某发现该披毛犀角系假披毛犀角,以还贷款为由让黄某某返款人民币10万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2.5万元未退还。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若积极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足以看出其已深刻悔罪,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黄某某在犯本案时不知该行为系诈骗,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案,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浅,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黄某某与其妻子已育有一子,现妻子又怀孕并即将生产,其父母在外经营小饭店无暇照顾,家庭情况较为具体,急需黄某某回去照料,请求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黄某某当庭表示自愿退赔,若在全部退赔的情况下,建议法庭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班某在“微拍堂”APP相识,后互加微信。2020年6月份,黄某某虚构手中有披毛犀角的事实,与班某达成买卖披毛犀角的口头协议,并以交订金、付货款、已发货等为由,先后骗取班某人民币(币种,下同)18.5万元,同年10月份,黄某某将班某微信、电话拉黑。后班某通过他人再次联系上黄某某,黄某某以再交部分货款后即可发货等为由,继续骗取班某14万元,同时向班某邮寄假的披毛犀角,以上黄某某共计骗取班某32.5万。2021年1月份,班某发现该披毛犀角系假的,以还贷款为由让黄某某退款10万元,余款22.5万元至案发前未退还。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其与被害人班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班某对黄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案件来源、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2)户籍信息查询资料、前科查询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况。
(3)接警止付平台无凭证说明、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呈请查询审批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调取涉案账号交易明细、对手人信息及涉案账号止付的事实。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间,黄某某与班某部分微信聊天内容、微信转账记录及黄某某将班某微信号拉黑名单等情况。
(5)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转账截图、班某整理的转账明细、转账银行账号、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班某通过银行、微信向黄某某转账32.5万元以及黄某某通过银行向班某转账10万元的情况。
(6)登记保存清单、涉案披毛犀角图片证实,黄某某发给班某的假披毛犀角内含有铅弹、沙土的情况。
(7)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实,2021年10月15日,黄某某家属代其与班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班某对黄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班某证实,2019年5月份,该通过“微拍堂”APP认识了卖文玩的黄某某并加为微信好友,黄某某称其有特殊渠道能够获得披毛犀角尖,后该在黄某某处买过手串、吊坠、披毛犀角尖等物品。2020年6月份,黄某某称其有一整个的披毛犀角,双方谈好价格后,黄某某以先打款后发货为由,让该先后向他打款18.5万元,但他一直没有发货,并将该微信和电话拉黑。该通过黄某某朋友联系到他,黄某某让该加了他另一个微信号,并称再给他打款才能发货,该就给黄某某打款11万元,后黄某某将一披毛犀角发给该,该给他打款3万元,该共计向黄某某打款32.5万元。该收到货后发现是假的披毛犀角,就以贷款到期需要还款为由让黄某某退钱,但黄某某只退还了该10万元,并称不知道是假的,后黄某某再次将该微信和电话拉黑名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19年5月份,该在“微拍堂”APP注册经营“千年文玩”网店卖木珠手串。班某通过“微拍堂”APP问该有没有披毛犀角,因在“微拍堂”APP上卖东西需要鉴定真假后才能发货,该找不到真的披毛犀角,就让班某加该微信好友,并谎称有一整个的披毛犀角,双方谈好价格后,该以钱不够拿不到货为由,让班某陆续向该转账18.5万元。因该将钱都花了,没办法购买假的披毛犀角发货,就将班某的微信和电话全部拉黑名单。后班某通过该朋友又联系到自己,该通过另外一个微信又向班某谎称现有披毛犀角但钱不够,并让班某再打款后才能发货。该收到班某打款11万元后买了一个树脂材质的假的披毛犀角发给班某,班某收到货后又给该打款3万元,班某共计向该打款32.5万元。班某收到货后又以有事急需用钱为由,让该向其转款10万元。班某发现是假的披毛犀角后,让该退钱,该没钱退还,就又将班某的微信和电话拉黑名单,剩余22.5万元至案发前未退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合同诈骗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黄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经评估,被告人黄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所提与以上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童 睿
人民陪审员 韩克云
人民陪审员 任耀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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