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审辩护词
沪博(合)刑字(2021)第 号
H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律师受M近亲属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担任M非吸案一审阶段辩护人。现综合案件证据材料及庭审调查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考虑并依法采信。
一、被告人M庭前已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持异议。
二、M在本案中的参与事实和实际作用
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辩护人认为,M在本案共同犯罪体系中,虽然参与了指控的行为,但参与事实少,程度低,实际作用小。分述如下:
首先从其工作内容与职责看,M于201*年底进入公司,先进入C部担任普通员工, 201*年工作调整到Z管理部,具体为S统计小组(后更名为J交易小组),该小组最初2个人,后来招了几个数据统计专员。
其进入该小组时间早,年龄最大,因此对外称是小组长,但没有正式任命书,也没有权限给组员安排工作,实际每个人按照岗位工作也不需要再行安排,该小组组员直接由Z管理部负责人T和公司副总H安排指令工作。其具体工作为按照工作安排,将技术部处提供的放款、满标数、还款、提现等数据定期发送给上述负责人。但这项发送数据及数据统计的工作,由于技术部后来给公司高层开通权限,上述负责人直接从技术部可以获取。
对于线上金额转线下的银行转账工作,M称其做过,但主要是由小组的其他四个人在操作,其主要是做的数据统计工作。
其次,从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及对理财项目的实际作用看,
M进入公司时间不早,工作能力有限,从未担任公司高层及中层职务,名为小组长,但无行政管理权,组员的工作由部门主管安排;对于集资行为的p2p理财项目,由于其不在相关岗位,对于项目的筹划、运营、管理、收益等行为均未参与,只是在领导的安排下负责项目运营后简单的数据发送及部分财务转账。
因此,对于关键的涉嫌集资的理财产品的运营体系,其属于在外围和事后的协作、配合行为。同时,由于其工作性质的限制,其工作一则并非不可取代,后来也确实由技术部直接提供数据,不需要转交其发送;二则与主管人员的工作联系不紧密,不需要互相配合才能完成集资行为。
再次,从工作报酬、计酬方式及与集资行为有无关联看,M进入公司时公司已成立,其按照公司安排先后在两个部门,每月拿取几千块的固定工资,没有奖金和业务提成。其未从集资活动中获取返点和好处费,公司的经营业绩、规模等收益与其工作报酬无关。
最后,从其非吸的主观故意及与主管人员的意思联络看,本人拿固定工资没有提成,对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安排、经营收入难以称预谋或者知情,更谈不上参与分配。因此,其与公司的投资人、管理者没有欺诈的预谋和意思联络,没有分工合作实施集资的合意,故主观恶性较小。
三、M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M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如实自己所知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M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M到案后即认罪认罚,配合办案,对案件办理起积极的协助作用,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4.M家属代为退赔*万元,弥补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5.M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
四、M应判处的刑罚意见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对M量刑建议为*年*个月至*年*个月。辩护人认为:
1. M自201*年*月*日被刑事拘留,*月*日被逮捕,一直羁押到庭审,实际羁押时间为*年*个月,综合其参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年*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因本案重大复杂,难以在短期审结,被告人M作为本案第一批被批捕的四名被告人之一,其长期羁押导致实际羁押期限,可能超过被告人应负的刑期,因此恳请合议庭关注被告人M的特殊羁押情况,考虑在庭审期间先期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博和汉商(合肥)律师事务所
李煜律师
2021年11月26日当庭发表
注:法庭采纳了辩护人对被告人取保的法律意见,庭后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