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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几名警察夜晚进酒店律师房间与公民权利问题

律师:周兴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9日          阅读数量:476       分类:律师随笔

包头某某案确实出现一波多折,该地几名警察深夜异地进酒店到律师私人空间追缴律师费问题,更加引起了法律界和其他公民的广泛关注。这里不探讨其他问题,仅就该地几名警察到酒店律师私人房间里宣读并送达了通知函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可分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当然公安机关可选择直接送达,但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行使,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公安机关对该几名律师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立案的前提下,该公安机关的上述行为是违法的。

第一、涉嫌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尽管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到2021年1月1日施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述案件的律师在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合同后,该几名律师就被视为普通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在上述公安机关对上述律师没有行政立案或刑事立案的情况下,相关公安人员获取他人的住宿信息,并进入酒店到他人的私密空间,显然是违法的,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也侵犯了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二、即便对上述律师进行立案的情况下,上述几名警察若没有出示搜查证,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有一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过,国王不能进。”,说的就是对公民私密空间进行严格的保护。其实,公民入住的酒店房间也是公民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要进入他人的私密空间,也要征求他人的同意或者有搜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在上述事件中,该公安人员并不是执行逮捕、拘留,而是送达通知函。因此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该几名警察强行进入他人酒店房间(若没有得到许可),显然是违法的。

第三、上述律师应当利用法律武器进行自力保护的相关措施

上述律师在遇到自称是警察的人员敲门时,不要开门,而是应当报警让当地警察来核实敲门的几名人员是否为真实办案的警察。如果核实了确实是真实办案的警察,上述律师可要求其出示《人民警察证》,并用手机拍照下来。

若该警察要进入私人房间,上述律师可要求其出示《搜查证》,如果没有该证件,可拒绝开门,这样就可避免公安人员强行进入酒店房间的事件了。在本事件中,上述几名警察只是送达《通知函》,上述律师完全可以让公安人员把该通知函从门缝传进来,至于签不签字可自行决定的。

郑重声明:本文仅就法律层面对上述事件发表一点意见,也未指明具体的区(县)公安机关或具体的公安人员,本人欢迎对上文进行探讨,但谢绝进行人身攻击。未经同意,禁止转载。


标签: 犯罪   司法认定   刑法           日期:2022年08月09日 | 所属分类| 律师文集
本文链接:https://www.lvs995.com/lawyer/info/aid/2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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