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他人的无辜挑衅,甚至是轻微暴力行为,我们到底能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很多人可能都有这样的疑问。其实,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只要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我们都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那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因为“防卫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看下面的小案例:
案情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信息已进行模糊化处理)
被告人赵某与朱某同在一家仓储公司工作。朱某是该公司的一名小主管,性格比较暴躁,经常当众批评自己的手下员工。而赵某学历较低,因不想惹事生非,对朱某的责骂经常也是忍气吞声。一日,朱某又在单位当众责怪被告人赵某没有将工作办好。二人发生争吵后,朱某对赵某进行了殴打,想要息事宁人的赵某没有还手,在同事的劝阻下,赵某离开了现场。
但朱某依旧不依不饶,追上已经离开的赵某,上来就是一脚,在刚要挥拳打击赵某时,赵某抓住朱某的手,用嘴咬伤其大拇指。此过程中,朱某仍持续挥拳击打被告人赵某,致其头面部受伤。事后,因大拇指血流不止,朱某报警。经鉴定,朱某左手拇构成轻伤,赵某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
朱某在行使管理职责时对被告人赵某有轻微的殴打行为,尚不足以对赵某的人身构成重大伤害后果。被告人赵某咬伤朱某,存有伤害故意;造成朱某轻伤二级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伤害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孙守恒主任解读: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3、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4、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具体到本案:
第一,赵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实施防卫的权利。朱某在单位殴打赵某,赵某选择的是忍让逃避。而朱某继续追撵上来实施殴打,属于刑法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赵某的反击行为显然具有防卫性质。
第二,赵某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朱某共实施了两次殴打赵某行为,虽然都是用手,没有持械。但是,赵某实施的反击行为仅造成朱某轻伤二级的后果,
不存在重大损害。
第三,没有相互斗殴的意图。事前,面临朱某的第一次殴打,赵某选择逃避;事中,被朱某追撵上来再次遭受殴打时,赵某实施的反击行为仅是抓住朱某的手,咬一口随即松开;朱某受伤后,仍然继续殴打赵某,赵某也没有还击。因此被告人赵某没有相互斗殴的意图。
综上,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存有不法侵害、时间条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意图条件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不法侵害、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没有相互斗殴意图。故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案件总结: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要坚决摈弃“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认定正当防卫时,不能以事后冷静、客观的标准进行分析,而应该从行为人当时的处境出发,考虑其当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分析案件的经过。唯有如此,案件处理结果才能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一定要注意限度,不做非必要的反击,否则就有被认定为互殴的法律风险。
故意伤害问题可私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