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司法解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厅(局)、林草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2、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厅(局)、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林业局、公安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